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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6989号

王大唐与丘理彪黄想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大唐,丘理彪,黄想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6989号原告王大唐,男,汉族,1988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惠君,广东融关(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岸敏,广东融关(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丘理彪,男,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源县,被告黄想英,女,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唐诉被告丘理彪、黄想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唐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丘理彪、黄想英名下价值人民币4250000元的财产,同时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丘理彪、黄想英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价值人民币4250000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美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锦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