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398号原告邱小云,女,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魏元珍,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冯文豫,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陈冬梅,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朱国安,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魏银海,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小云、魏元珍、冯豫文、陈冬梅、朱国安诉被告魏银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小云、魏元珍、冯豫文、陈冬梅、朱国安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小云、魏元珍、冯豫文、陈冬梅、朱国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小云、魏元珍、冯豫文、陈冬梅、朱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小云、魏元珍、冯豫文、陈冬梅、朱国安负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