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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398号

邱小云、魏元珍等与魏银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7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邱小云,魏元珍,冯文豫,陈冬梅,朱国安,魏银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398号原告邱小云,女,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魏元珍,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冯文豫,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陈冬梅,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朱国安,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魏银海,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小云、魏元珍、冯豫文、陈冬梅、朱国安诉被告魏银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小云、魏元珍、冯豫文、陈冬梅、朱国安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小云、魏元珍、冯豫文、陈冬梅、朱国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小云、魏元珍、冯豫文、陈冬梅、朱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小云、魏元珍、冯豫文、陈冬梅、朱国安负担。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