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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679号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圣龙纺织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龙顺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圣龙纺织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龙顺工贸有限公司,李云龙,朱水林,叶锦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679号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莉琴、宋凯健,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圣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月牙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

被告:杭州余杭龙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733号(杭州余杭临平轻纺原料市场1幢35-37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龙。

被告:李云龙,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朱水林,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叶锦春,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杭农商行)为与被告杭州圣龙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纺织公司)、杭州余杭龙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顺工贸公司)、李云龙、朱水林、叶锦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杭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吴莉琴、宋凯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龙纺织公司、龙顺工贸公司、李云龙、朱水林、叶锦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杭农商行基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等证据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一、圣龙纺织公司返还垫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6年3月3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龙顺工贸公司、李云龙、朱水林、叶锦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余杭农商行对龙顺工贸公司抵押的杭余出国用(2005)第101-802号土地及余房权证临移字第××号、00××59号、00××61号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余杭农商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金融借款事实及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余杭农商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圣龙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

二、被告杭州圣龙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6年3月3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

三、被告杭州余杭龙顺工贸有限公司、李云龙、朱水林、叶锦春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余杭龙顺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余房他证字第××号、15267574号、1526757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最高额1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杭州圣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余杭龙顺工贸有限公司、李云龙、朱水林、叶锦春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叶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利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