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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1号

毕亚平与刘春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亚平,刘春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1号申请执行人毕亚平被执行人刘春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二初字执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金安宁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