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6994号罪犯尚中南,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3)保中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中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OO六年三月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100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OO八年五月十日、二OO九年十一月七日、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八年零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尚中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中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尚中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尚中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