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7815号
原告:张荣娟。
被告:韩桂竹。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荣娟与被告韩桂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荣娟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娟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荣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荣娟负担。
审判员 昝淑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书铭 关注公众号“”
张荣娟与韩桂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7815号
原告:张荣娟。
被告:韩桂竹。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荣娟与被告韩桂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荣娟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娟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荣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荣娟负担。
审判员 昝淑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书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