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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2236号之一

蒋术荣、佛山市明闽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术荣,佛山市明闽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术荣,男,汉族,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佛山市明闽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南北大道6号D区2座49-51号。组织机构代码77781090-X。法定代表人罗洁欢。关于蒋术荣诉佛山市明闽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明闽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蒋术荣支付赔偿128917.56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明闽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83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术荣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明闽达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070号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昌斌

代理

审判员  XX日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广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