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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073号

张家港市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073号原告张家港市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苑别墅1区1000号。法定代表人孙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东,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小辉。

原告张家港市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铁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