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法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鹿运杰,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海涛,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运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学华,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执行人:漯河市远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楚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祖章,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远航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10时至2016年3月16日10时止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漯河市远航置业有限公司漯国用(2012)0007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买人漯河市鑫民置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91411100MA3X7M7U06)以人民币23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位于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与韶山路交叉口西北角,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12】0007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漯河市鑫民置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91411100MA3X7M7U**)所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漯河市鑫民置业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漯河市鑫民置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沛
审判员 昝玉成
审判员 刘晓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