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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2068号

戴东、陈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戴东,陈城,林翔尧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2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东,男,汉族,1982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城,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翔尧,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上诉人戴东、陈城与被上诉人林翔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戴东、陈城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东、陈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江平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吉兰?PAGE?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