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645号申请执行人韩晓东。被执行人王翠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调确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
韩晓东与王翠玉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645号申请执行人韩晓东。被执行人王翠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调确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