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1645号

韩晓东与王翠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晓东,王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645号申请执行人韩晓东。被执行人王翠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调确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