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03313号原告陈艳,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雪,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朝伟,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黄敬(范朝伟之妻),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与被告范朝伟、黄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艳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陈艳负担。
审 判 长 詹前平
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
人民陪审员 冉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