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880号
原告:张志元。
原告:曹淑玲。
委托代理人:李艳,河北鸿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高莺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元、曹淑玲与被告高莺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元、曹淑玲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元、曹淑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张志元、曹淑玲负担。
审判员 邢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