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明勇。申请执行人靳伦满。被执行人福建东风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闽0921执44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福建东风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东风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应豪
审判员 林 光
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