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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特270号

申请人刘建波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270号申请人刘建波,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建明,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建波、刘建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建波、刘建明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5月17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刘云祥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原一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大原镇政字第0201-01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14010337号】,由甲方刘建波继承,归甲方刘建波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