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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977号

王卫军与赵小英、藏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卫军,赵小英,藏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977号原告王卫军,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小英,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藏玉林,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卫军诉被告赵小英、藏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军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卫军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倩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