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526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刚。被执行人吴瑞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刚与被执行人吴瑞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8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兰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