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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刑更454号

卞亚明强奸、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454号罪犯卞亚明,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通辽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科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卞亚明犯强奸、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2013年减刑8个月,2014年减刑1年4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于2016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卞亚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记功6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卞亚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卞亚明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宏楠

审判员  景保华

审判员  萨茹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边雅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