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康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南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隆平,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志坚,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南康市人。本院在执行南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志坚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志坚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志坚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诗运
审 判 员 钟骏荣
代理
审判员 唐 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邱全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