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执二字第1129号

李海滨与张建波、王秀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滨,张建波,王秀凤,滨州市丽源洗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滨,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建波,滨州市××责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秀凤,居民。被执行人滨州市丽源洗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执行郭仁华申请执行张建波、王秀凤、滨州市丽源洗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