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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05号

刘杰与葫芦岛凯业阳光粮食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杰,葫芦岛凯业阳光粮食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刘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葫芦岛凯业阳光粮食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余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葫芦岛凯业阳光粮食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龙北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凯业阳光粮食经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杰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葫芦岛凯业阳光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6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德超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张永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