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济源市。本执行人王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某甲、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