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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238号

张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济源市。本执行人王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某甲、王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