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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财保32-1号

杨亮与李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亮,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财保32-1号申请人杨亮,男,汉族.被申请人李杰,男,系陕GEE9**号小轿车驾驶人。2016年4月27日06时45分,李杰驾驶陕GEE9**号小型轿车沿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自东向西行驶至肇事路段,在起步左转弯掉头过程中,适遇杨亮驾驶陕GL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道路同向后方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杨亮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杨亮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杰驾驶的陕GEE9**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杰驾驶的陕GEE9**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志刚

审 判 员  兰华群

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文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