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财保32-1号申请人杨亮,男,汉族.被申请人李杰,男,系陕GEE9**号小轿车驾驶人。2016年4月27日06时45分,李杰驾驶陕GEE9**号小型轿车沿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自东向西行驶至肇事路段,在起步左转弯掉头过程中,适遇杨亮驾驶陕GL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道路同向后方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杨亮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杨亮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杰驾驶的陕GEE9**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杰驾驶的陕GEE9**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志刚
审 判 员 兰华群
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文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