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935号
原告:朱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邹某,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周松,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克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