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674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49岁。委托代理人宋秀刚,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一(反诉原告),男,49岁。委托代理人郭某二,女,26岁,系被告郭某一的女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一的起诉,反诉原告郭某一也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王某某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一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郭某一撤回对反诉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54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反诉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郭某一负担。
审 判 员 付育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方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