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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刑初134号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60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赤水。因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平市赤水。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驾驶鲁R×××××号自卸低速货车,从开平市赤水镇东山圩到沙塘镇红岭石场运载碎石。当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驾车行驶至沙塘大桥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直行过来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劳某权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劳某权系撞擦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劳某权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电话报警救人,并停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已和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家属劳某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鲁R×××××号自卸低速货车交强险保单资料、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陈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赔偿情况说明、收据、户籍信息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霭华

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

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邝思衡-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