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15号原告马麦生。被告潍坊市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民主街5006号。法定代表人刘法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广东,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麦生与被告潍坊市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麦生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麦生负担。
审判员 吕宝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