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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2437号

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金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437号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丹光西路118号柳湖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杜曙光,总经理。被告王金传。

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法律关系,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及利息损失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27日变更为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时作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卢庆兰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范益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