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3执14号

刘德强与许桂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德强,许桂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强,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许桂申,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强与被执行人许桂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德强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林超

审判员  黄红旗

审判员  陈友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成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