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强,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许桂申,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强与被执行人许桂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德强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林超
审判员 黄红旗
审判员 陈友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成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