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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1605号

原告刘林诉被告成都韦德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林,成都韦德健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605号原告刘林,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白兔乡膏泥村3组22号。委托代理人汤昌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韦德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韦全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林诉被告成都韦德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韦德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撤回对被告成都韦德健身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林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