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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197号

淄博奥霖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奥霖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奥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奥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四方嘉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13066.98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于海军执行员  孟 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