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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行审3号

申请人承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刘福兰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刘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8号。负责人张凤栋,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凤国,该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洋,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福兰。委托代理人李景春。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市征裁字(2015)第003号拆迁纠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薛新国

人民陪审员  穆淑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