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0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8号。负责人张凤栋,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凤国,该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洋,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福兰。委托代理人李景春。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市征裁字(2015)第003号拆迁纠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承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 薛新国
人民陪审员 穆淑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