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刑更32号罪犯金小坤,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21日,甘肃省榆中县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兰法刑一初字第0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小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甘刑三终字第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31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监规制度监督改造岗位上,能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制止违规行为,维护狱内人犯改造秩序。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共记功2次、记表扬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小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小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妍
审 判 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刘长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