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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434-2号

陈万芝诉白云苍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万芝,鲍文良,白云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434-2号申请人陈万芝,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鲍文良,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蒙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云苍,男,1946年12月29日出生,蒙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3)翁法执字第431-1号执行裁定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白云苍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622976055090yyy)。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白云苍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55090yyy)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延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