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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31号之三

张赵江申请执行张邦锁、张章龙、高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赵江,张邦锁,张章龙,高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赵江,男,1971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张邦锁,男,1965年9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章龙,男,1986年8月30日生。被执行人高朝,男,1981年9月7日生。张赵江申请执行张邦锁、张章龙、高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邦锁位于横涧乡下柳村有一活动冷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邦锁位于横涧乡下柳村活动冷库一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邦锁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宇飞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宏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