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盖永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英,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爱芹。委托代理人姜伟,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宋许科
审 判 员 张 岩
代理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学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