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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236号

罗高俊与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高俊,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罗高俊,证件号码452224199406030516。被执行人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覃权强。罗高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和厂房正被本院另案处置,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有待处置被执行人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高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宇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叶荣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