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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613-28号

胡恒亮与康健、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恒亮,康健,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613-28号

申请执行人:胡恒亮,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康健。

被执行人: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盛友国际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康健,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西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安,该××董事长。关于胡恒亮与康健、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铜陵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因铜陵盛友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已经依法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胡恒亮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其提供的位于铜陵市涌银广场担保房产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胡恒亮所有的位于铜陵市涌银广场1069号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