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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414号

原告薛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414号原告薛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被告程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韦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季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