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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742号

范木兴与叶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木兴,叶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742号申请执行人范木兴,男,汉族,1973年9月17月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叶辉,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范木兴申请执行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2015)延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