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735号原告范x,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辛乡丁庄村385号。被告周xx,女,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临猗县北辛乡丁庄村385号人,现住万荣县王显乡东赵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x于2016年5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x承担。
审 判 长 刘永平
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
人民陪审员 严海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