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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3277号

李昌亮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冬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昌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冬,义乌市秀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277号

原告:李昌亮,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陈冬,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秀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A3-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亮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冬、义乌市秀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亮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昌亮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李昌亮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

人民陪审员  郭 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