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277号
原告:李昌亮,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陈冬,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秀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A3-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亮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冬、义乌市秀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亮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昌亮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李昌亮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
人民陪审员 郭 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