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238号单浩然,住所地南皮县××薛家村,联系方式189××××7223。韩淑彦,所在地南皮县协和医院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0248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韩淑彦名下位于印新居房产证号为南房证字第××的房产一处过户至单浩然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焕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