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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执238号

单浩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3-19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238号单浩然,住所地南皮县××薛家村,联系方式189××××7223。韩淑彦,所在地南皮县协和医院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0248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韩淑彦名下位于印新居房产证号为南房证字第××的房产一处过户至单浩然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焕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