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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6民终139号

唐豆豆与孙富蓉、冷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豆豆,孙富蓉,冷建伟,冷东东,杨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豆豆,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娟。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富蓉,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冷建伟,系孙富蓉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建伟,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冷东东,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冷建伟,系冷东东叔叔。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素平,女,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唐豆豆与孙富蓉、冷建伟、冷东东、杨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豆豆、孙富蓉、冷建伟、冷东东、杨素平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唐豆豆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孙富蓉、冷建伟、冷东东、杨素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豆豆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孙富蓉、冷建伟、冷东东、杨素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民一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唐豆豆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三、准许孙富蓉、冷建伟、冷东东、杨素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唐豆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元,减半收取为944元,由唐豆豆负担919元,孙富蓉、冷建伟、冷东东、杨素平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聂东平

审 判 员  董 慧

代理

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