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9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对判决书第二项的陪嫁物品交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执34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洪升
审判员 王化杰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