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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423执348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14**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90年5月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刘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对判决书第二项的陪嫁物品交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执34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洪升

审判员  王化杰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