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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401民督11号

魏晓强、赵力葶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魏晓强,赵力葶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3401民督11号申请人魏晓强,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赵力葶,女,汉族,1972年8月23日生,香格里拉人民银行职工。申请人魏晓强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复印件一份,要求被申请人赵力葶支付人民币2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晓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赵力葶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魏晓强款人民币200000.00元,并依法承担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1433.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此里拉次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洛桑泽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