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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刑初45号之一

夏某、张某某、王某某、秦某某污染环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污染环境
当事人
夏某,张某某,王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刑初45号之一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赵文华,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5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健康,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安军,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因涉嫌污染环境,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住山东省沂南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16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在逃。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7日以陵检公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张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秦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到案,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邢 杰

代理

审判员  李忠凯

人民陪审员  董淑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