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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574号

武汉市四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四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574号原告武汉市四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福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3752572-5。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霞,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芳,女。委托代理人叶高峰,男,系被告刘芳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四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四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四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武汉市四方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