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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5681号

济宁泰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宁泰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5681号原告济宁泰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火炬路东达居民委会(电梯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02228016583。法定代表人王振,总经理。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潭路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5773742X。法定代表人李基恒,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鲁0811执保5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

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宪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