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5681号原告济宁泰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火炬路东达居民委会(电梯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02228016583。法定代表人王振,总经理。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龙潭路3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5773742X。法定代表人李基恒,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鲁0811执保5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
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宪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