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214-3号申请人李学洪。被申请人韩廷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鲁1482财保2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廷海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传涛 微信公众号“”
李学洪与韩廷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214-3号申请人李学洪。被申请人韩廷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鲁1482财保2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廷海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传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