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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214-3号

李学洪与韩廷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洪,韩廷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214-3号申请人李学洪。被申请人韩廷海。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鲁1482财保2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廷海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传涛 微信公众号“”